中山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细则【中大财务〔2018〕17号】
中山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细则【中大财务〔2018〕17号】
发表时间:2018-04-10 | 浏览数: | 作者:学工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和《中山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费、住宿费须通过中山大学收费平台进行收缴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自费来华留学生。其中,自费来华留学生包括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和非学历教育的短期生、进修生。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各学院(直属系)应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和严谨性的认识,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学生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政策,制定学校相关制度;
(二)负责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学校显著场所和位置以及官方网站公示学生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做好收费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三)负责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已批复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四)作为第一责任部门,总体负责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
第六条 核算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根据应收数据据实收取学费、住宿费;
(二)负责办理学生学费、住宿费的退费事项;
(三)负责根据学生缴费信息生成收费票据信息并做好票据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院系和附属医院通报学生欠费情况,督促上述单位催缴欠费。
第七条 教务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本科生(含辅修、双学位及双专业学生)、自费来华留学本科生、短期生和进修生的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信息,确保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信息的及时更新;
(二)负责本科生、自费来华留学本科生、短期生和进修生学费欠费的催缴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院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研究生和自费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信息,确保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信息的及时更新;
(二)负责研究生和自费来华留学研究生学费欠费的催缴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供学生住宿费应收信息,并根据学生住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宿费应收信息;
(二)负责审核学生退宿申请及在宿舍管理系统提交住宿费退费信息;
(三)负责学生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
(四)负责审批中国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的申请,并在校务系统做好缓交处理。
第十条 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完善中山大学收费平台;
(二)负责中山大学收费平台的技术运维;
(三)负责做好中山大学收费平台与校内外其他业务系统的数据、业务等接口的对接。
第十一条 各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做好进修生收费工作,督促进修生按时缴费;
(二)审核学生缓交学费的申请,并报学生处审批;
(三)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对已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做好欠费跟踪追缴工作;
(四)积极配合核算中心做好学生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不跨学年收费。本科生、研究生和学历教育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非学历教育自费来华留学短期生和进修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学分学费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专业学费为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年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计收。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规定。无特殊原因,学生应在新学年(期)注册前缴清应缴费用,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中国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发事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可以申请缓交。
第十四条 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学生在不转专业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学生转专业后按所转专业同班同学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收费政策,学生应当自觉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如水电费、网络费等。
(一)学生床位一经安排,原则上不予调整。个人原因确需调整的,经培养单位、学生处批准,学年内允许调整一次。学生在规定时限内未按学年(期)缴纳住宿费的,应缴清原宿舍住宿费后方能申请调整。
学生从高收费标准宿舍调至低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退住宿费差额;从低收费标准宿舍调至高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须补交差额;退费和补交差额均从次月开始计算。
(二)学校工作方面原因需要对学生所在宿舍进行调整的,学生应予配合。学生从高收费标准宿舍调至低收费标准宿舍的,学校予以退差额(含调整当月);从低收费标准宿舍调至高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收本学年(期)住宿费差额。
第十六条 学费减免按照学校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延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取
(一)学历教育本科生(含自费来华留学生)经批准延读的,延读期间的学费依照原所在年级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住宿费依照入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
(二)学历教育研究生(含自费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按照学制年限计收学费,住宿费依照入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
(三)非学历教育自费来华留学生经批准延读的,延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分别按跟读班级的学费标准和入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按学期收取。
第十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收取学费;恢复入学资格后按取得学籍当年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休学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学历教育自费来华留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复学后按入学当年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辅修、双学位、双专业或因留级、结业申请复读的,按照选修课程的实际学分数计算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条 收缴处理
(一)各项费用的收缴原则上采用银行划扣方式,学生应按照缴费通知要求,在学校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缴清应缴费用。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二)学生申请获得的助学贷款将首先冲抵学费、住宿费欠费,不足冲抵的欠费余额应在新学年注册前缴清。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提前毕业、转学、休学、退学、延读时间不满一学年(期)或身故的,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学费、住宿费标准÷N×(N-学生实际在校月数)。N为学年内月份总数,本科生、研究生和学历教育自费来华留学生按照N=10、非学历教育自费来华留学生按照N=学习期限内实际月数计算退费。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第二十三条 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四条 退费办理
(一)学费
学生需提供经教务部、研究生院或所在院系签发的学籍变动文件和已缴费凭据到核算中心办理退费手续。
自费来华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的,已收取的学费一般不退;因特殊情况确需退费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凭据外,还须经留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批同意,由核算中心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二)住宿费
学生通过大学服务中心(USC)信息系统申请退宿,经学生处审核通过并在系统上提交退费信息后,学生凭退宿申请表及已缴费凭据到核算中心办理退费手续。
第五章 欠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住宿费且未及时办理缓交手续,以及未在缓交期限内缴清欠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注册、选课和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不予登记(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
(二)取消当学年度学校各类奖学金和个人评先评优的参评资格(学生处负责);
(三)暂缓拨付研究生相关业务经费,并且暂缓该生参加毕业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答辩(研究生院负责);
(四)暂缓发放未缴清学费、住宿费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在结清应缴费用前,毕业证和学位证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保管;
(五)暂停图书借阅资格(图书馆负责);
(六)限制使用校务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功能(网络中心负责);
(七)不予受理自费来华留学生的签证、居留证件等有关申请,并按照《中山大学国际学生(学历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教务部负责);
(八)在校内一定范围内公示学生名单(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
(九)辅修、双学位和双专业学生未按时缴纳学费,视同自动放弃修读资格(教务部负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计处及纪委办监察处对学生收费工作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以及收缴工作管理不当、治理不力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应当问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权限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纳入失信名单;
(五)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监察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际和国内交流合作学生(简称交换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收缴按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交换生的退费管理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学生缴费规定》(中大财务〔2006〕11号)、《中山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06〕12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10 日印发
附件:
1.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细则》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