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9〕12号】
中山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9〕12号】
发表时间:2019-09-25 | 浏览数: | 作者:学工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是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资金。我校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地方政府设立的助学金、学校设立的助学金和社会捐赠助学金。
第三条 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四条 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助学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本科生助学金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评审、发放、宣传以及组织助学金见面会等,并对学院(系)助学金评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助学金协议、捐赠助学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以及与捐赠方的联系等。
第八条 会计核算处负责助学金的资金提取、核算和发放工作。
第九条 学院(系)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各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和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年级(专业或班级)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
第三章 助学金项目、资助标准和受助条件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特别困难等级每生每年4000元,比较困难等级每生每年3000元,一般困难等级每生每年2000元。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设立的助学金由地方财政出资设立,资助标准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金设立,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捐赠助学金由社会团体、社会贤达等捐资设立,包括校级和院系级捐赠助学金。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五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应当在每年9月确认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备当年12月31日前可到账的校级捐赠助学金项目。
各学院(系)应当在每年9月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备学院(系)当年12月31日前可到账的学院(系)级捐赠助学金项目。
12月31日前到账的捐赠助学金项目在本学年评选,12月31日后到账的捐赠助学金项目顺延至下一学年评选。
第十六条 按照应助尽助原则,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和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人数,分配助学金名额,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设立的助学金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分配名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助学金按学年评审,主要在秋季学期实施。
第十九条 我校助学金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布通知
(二)学院(系)初评
(三)学院(系)公示
学院(系)将初评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助学金初评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在公示期期间,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如收到异议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
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系)报送的助学金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复核过程中如对学院(系)的初评结果有异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及时向学院(系)了解情况,复核后的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审议通过的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审议通过的名单予以公布。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通知会计核算处进行助学金的核算和发放。助学金转入获助学生的银行卡。助学金发放不成功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通知学生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系)拓展资助途径,争取社会资助。
第二十二条 受助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助学金,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助学金,不得铺张浪费及任意挥霍。
第二十四条 校内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审流程,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系)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相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二十五条 受助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系)核实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并立即中止助学金发放: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生活不节俭,有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等行为;
(四)休学或退学;
(五)经济状况明显好转本人提出放弃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获评助学金的学生被中止发放助学金后,可由学院(系)按照评选程序申请替换为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名单内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八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其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服务,回报社会。党委学生工作部通过组织受助学生签订道义契约等方式对受助学生进行诚信和励志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院(系)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受助学生努力学习、积极生活。
第二十九条 捐赠助学金的捐赠方须经得学校同意后方可与受助学生联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捐赠助学金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在不与本办法冲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17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